[翻译]内马尔案解释 由 EricAbidal 发表
2011年11月15日,巴萨(由罗塞尔和巴托梅乌代表巴萨主席和副主席)和内马尔Jr签署了双方之间的第一份合同。由内马尔老爹代表的"N&N Consultoria Esportiva E Empresarial
LTDA"(以下均称为N&N)并由内马尔老爹(内老爹)作为该球员的经理人。N&N公司声称本合同条款写明当2014年内马尔和桑托斯俱乐部之间的合约终止(成为自由球员),N&N公司将会拥有内马尔所有拥有权,并同意将内马尔的拥有权以4000w欧元从2014-2015赛季开段转交给巴塞罗那俱乐部。这份合同同时确保该球员将会在5年合约期间将会得到3612,5w欧元的薪水(年均722.5w)。违反该协议的签署方之一(如巴萨在2014年8月25日前没有签下内马尔或在自由身之前买下内马尔)将需要付出4000w欧元的违约金给对方。另一方面这份合同也规定内马尔的工作,形象,经理人方面等3份不同的合约,因此该球员的经理人将会获得将来付款给内马尔和N&N的5%佣金。(换言而之还是左手给右手)
N&N公司正式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第一份合同签订之后的3天)。这家公司的管理人正是内马尔的父母二人,两人均占有50%股份。
第二份签署的合同于2011年12月6日。该合同表明巴萨俱乐部将“借款”1000w欧元给N&N公司,这份借款将会在内马尔和巴萨在2014年签约时偿还。
检察官认为这第一份签署的合约中的4000w并不是支付于给一家占有内马尔拥有权的公司而是预签内马尔的“奖金”。同时认定首笔由2011年12月支付的1000w资金是第一期的奖金。当2011年内马尔尚未成为西班牙居民时意味着巴萨需要支付24%的非居民收入所得税(240w),而检察官声称罗塞尔为了逃税并没有向相关机构申报这份税务。
根据罗塞尔和巴梅托乌两人的声明,在2013与俱乐部一队的教练商量过后决定将内马尔的转会提早一年,而两人的决定并没有得到俱乐部董事会的同意。提早一年转会意味着内马尔本人尚未成为自由身的球员,所以巴萨需要向桑托斯俱乐部购买其拥有权。此外,为了激励内马尔提早一年加盟巴萨,巴萨需要支付并未规定在2011年合同的额外奖金。
当谈判结束罗塞尔和巴梅托乌决定公开声明表示签署内马尔的成本为5710W欧元(在2011年决定的4000w和1710w支付于桑托斯的转会金)。这项声明直接影响了俱乐部董事决定同意在2013年夏季斥资以7000w为上限的转会金。
检察官认为这些额外由巴萨俱乐部与桑托斯和巴萨俱乐部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合同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隐藏实际成本,其目的始终是为了让内马尔转会。除此之外对外声称更低的实际操作成本,罗塞尔实际上对本来决定控制转会金的支出以减少债务的俱乐部造成了伤害(俱乐部同意了提早转会资金的上限)。
巴萨与桑托斯之间实际签订了4份合同
购下内马尔拥有权的1710W欧元。这份合同由罗塞尔和巴梅托乌在2013年5月13日代表巴萨签订。
两家俱乐部之间的合作条款,巴萨以总共790W欧对3名桑托斯球员拥有优先购买权,这三名球员包括:
a.Vicor Andrade Santos(巴萨支付了320w欧)-该名球员之后以自由身转会到葡萄牙俱乐部本菲卡。巴萨方面表示之所以没有签下是因为该球员并没有达到预期表现。
b.Gavilando Pulgas da Silva(巴萨支付180w欧)-巴萨同样没有签下该球员是因为没有达到预期。
c.Gariel Barbosa Almeida(巴萨支付290w欧)-巴萨仍然拥有对该名球员的优先购买权,但至今尚未进行操作。这份协议将在2015年9月24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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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约是由罗塞尔和巴托梅乌代表巴萨在2013年7月25日签署
3. 两家俱乐部之间举行一场友谊赛。这份合同签署于2013年5月31日,此合同额外的条款为内马尔须代表巴萨出战否则需支付450w欧给桑托斯。
4.同样在2013年5月31日签署的协议表明桑托斯将会在2013年被邀请到巴萨进行甘伯杯比赛。
除了以上4份合同之外罗塞尔和巴梅托乌还向桑托斯主席签署了若内马尔在加泰罗尼亚俱乐部期间入围金球奖的三甲将会支付额外的200w欧元给桑托斯俱乐部。
巴塞罗那俱乐部已支付给桑托斯FC的总额为2514.1w欧
l 1727.1w欧元在2013年6月30日支付(1710w的拥有权和1%的佣金)
l 594.475w欧元在2013年7月31日支付和195.525w在2013年8月31日支付(两家俱乐部之间的合作条款)
巴萨,内马尔,内老爹和数家由内老爹掌握的公司一共签署了7份不同的合约
1.
在2011年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这份合同实际实际是在2013年6月3日由罗塞尔和巴梅托乌代表巴萨俱乐部与内马尔,N&N和内老爹签署。
2.
承认违反2011年合同并由巴萨俱乐部支付给内马尔的4000w违约金。这份合同签署由罗巴二人于2013年6月3日代表巴萨俱乐部与内老爹代表的N&N公司签署。这份合同在2013年7月31日添加了附加条款表明支付账户为N&N公司,其中包括:早在2011年支付的1000w欧,2500W将在2013年9月16日前支付和将在2014年1月30日支付的500w欧。
检察官认为以上两份合同均实际上只是为了执行在2011年签署的合同。将付款分作为3份作为签约奖金的一部分仍然需要受到非居民收入而纳税。
3.
工作合同,签署与2013年6月3日由罗巴二人代表巴萨和内马尔与内老爹(球员经理人)二人所签下。这份合同包括了并没有在2011年达成的850w额外奖金(付于2013年9月15日),同时确保了内马尔将在合约5年期间获得4590w欧的薪水(年均918w,超过本来在2011年达到的数据)。巴萨方面有给相关的非居民收入税。
4.
肖像权,签署于2013年6月13日由罗巴二人代表巴萨和内老爹与内马尔代表的N&N公司达成(拥有内马尔肖像权)。给予本合同的条款规定,巴萨将支付150w欧给予该公司作肖像权权利的转移(巴萨已支付15%的税务)。该合同还规定N&N公司将每赛季为该球员肖像权支付每赛季最少90w。(这一句其实我没看懂这90W是给巴萨还是内马尔)
5.
代表与管理合同,签署于2013年由罗巴二人代表巴萨和内老爹与内马尔代表的N&N公司达成。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支付该名球员的经理人的佣金(5%)。如13年内给予球员的奖金(850w欧),150w欧的肖像权和内马尔在加盟巴萨7月至12月254.97w的薪水。总共价值62.75w欧给予N&N公司。
检察官认为这些付款实际上全部给予该名球员而不是他的经纪人,而该名经纪人并没有为俱乐部工作,他的工作范围是为该名球员的职业合同(第3份合同)而负责。
6.
为巴萨在巴西当球探的合同。签署于20136月3日年由罗巴二人代表巴萨N&N公司达成。协议包括不管巴萨在未来5年有没有在N&N公司帮助下签下任何球员,巴萨仍需支付5年内总价值200w欧的佣金(每年40w欧元)。
7.
经纪人合同。签署于2013年由罗塞尔和巴萨副财政副主席哈维尔二人代表巴萨和内老爹代表的“Neymar Sport E Marketing S/S LTDA- NR Sports”。这份合同的目标是为了为巴萨和内马尔寻找市场策略上的伙伴。 与第6份合同相似,不管该公司有没有帮助巴萨寻找到任何营销合作伙伴,巴萨都需要支付5年内总价值400W欧元的资金(每年80w)。
检察官认为这些合同均的最终目的都涉及到支付给球员。
综上所述巴萨签下内马尔的成本为8337.1W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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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7w欧元桑托斯FC;
1000w签约金分期付??款,2011年;
2500w的签约奖金付于2013年;
500w的签约奖金付于2014年;
850w的签约奖金规定的球员的工作合同在2013年;
150w的奖金付于2013年肖像权合同;
62.75w欧元付于2013年的经理人费用;
40w欧元球探费付于2013年;
80w欧元付于2013年的经理人合同;
127.5w欧元在2014年的肖像权;
29.75w于2014年9月支付而又尚未确定目的为何。
160w欧元用于球探费仍有待支付;
320w欧元在规定的代理合同仍有待支付。
另外若由桑托斯组织的友谊赛并没有举行的话,巴萨需要支付450W欧。还有未来5年内马尔入围金球奖的200W给予桑托斯的奖金。
检察官认为罗塞尔掩盖实际转会支出的行为对俱乐部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并指责他理应入罪。
检察官认为尚欠缺的税务为:
24%(非居民所得税)。1000万欧元签下2011年的奖金支付分期付款(240w欧元)
24.75%(非居民所得税),2013年支付2500万欧的签约奖金分期付款。(618.7w欧元)
24.75%(非居民所得税),150万肖像权合同规定在2013年(371.250欧元)的。 版权费是在225.000欧元(15%),这意味着额外的(14.625w欧元)尚未支付。
24.75%(非居民所得税)。于2013年支付了62.75欧元经纪人费(15.53w欧元)
24.75%(非居民所得税)的40W欧元球探费用,2013年支付费(9.9w欧元)
24.75%(非居民所得税)。于2013年支付了80W欧元经理人费(19.8w欧元)
52%(居民所得税)在2014年支付了500万签约奖金分期付款(2014年内马尔在西班牙住超过183天,,这使他成为国家的税收居民)(260w欧元)
52%(居民所得税)。总值127.5W欧元肖像权(2014已付一半)。 已支付19.125W(15%)相关税务,这意味着额外的47.175w欧元是未付。
52%(居民所得税)。在2014年9月支付了29.7w欧元的非居民所得税(15.7W欧元)。对此俱乐部支付了7.6W欧元的金额,这意味额外的8,1w欧元需支付。
2014年2月24日,巴萨向西班牙税务机关支付了1355w欧元,声称这份资金足以涵盖俱乐部所欠缺的相关税务。在2014年9月30日俱乐部更加发出公开声明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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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W尚欠缺的税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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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w:从2011年支付的24.75%(非居民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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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w:2013年球探(40w)和经纪人(80w)总共120w的24.75%(非居民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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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w:3000w签字费和62.75w经纪人费用里的24.75%(非居民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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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的319,85w为滞纳金或罚款。
不过这次所缴纳的1035w并没不足以填补从2011,2013和2014之间却欠缺的税务。
另外滞纳金包括:2011年的25.18w,2013年的11.9w和2014年的189.4w。总金额为37.3w。
作为本次调查的结果,检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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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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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1年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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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3年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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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人代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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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托梅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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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4年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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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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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1年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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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3年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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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4年偷税漏税
对此检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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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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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1年逃税为期3年零3个月的监禁,并罚款480w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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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2013年逃税为期3年6个月的监禁,并罚款2035w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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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人代表犯法为期9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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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梅托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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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2014年逃税为期2年3个月的监禁,并罚款383W欧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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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塞罗那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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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2011年偷税漏税罚款480w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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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2013年偷税漏税罚款1350w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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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对应2014年罚款385w欧元。
[ 此帖被EricAbidal在2015-04-02 00:25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