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
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 (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
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一)严重犯规 (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1场。
(二)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 (指责、辱骂等)至
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三)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并处
罚款至少15000元;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
少停赛5场,并处罚款至少25000元。
(四)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
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第五十六条 打架、斗殴行为
(一)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
赛 后 参 与 打 架、斗 殴 的,将 被 停 赛 至 少 6 场,并 处 以 至 少
30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