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_dash
发表于 2015-5-21 22:45:00
这个经纪人真是呵呵了
lvper
发表于 2015-5-21 22:45:00
这就是斯特林的经济人,也是张伯伦,贝拉希诺的经纪人。
WCNMGLB !
http://i2.hoopchina.com.cn/blogfile/201505/21/BbsImg143221934941543_440*782.jpg
When West Brom striker Berahino gave an unsolicited interview to Sky Sports in February, he angered his club, who now reportedly have no plans to initiate contract talks and will consider selling the talented striker in the summer.
贝拉希诺也被操弄干了同样的事情。这个经纪人,只想捞钱,骗小孩。
lyobunshi
发表于 2015-5-21 22:47:00
摊上这么傻逼的经纪人,如果真是想卖,那俱乐部处于领先了…
别说本地球迷,连虎扑懂球帝都受不了了
JonasP
发表于 2015-5-21 22:52:00
好歹还有两年合同,有人要就卖,没人要就扔板凳,反正现在工资也不高,看看他明年会不会自己掏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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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于 2015-5-21 22:57:00
引用20楼 @莱斯特山人 发表的:
开玩笑,我军握有斯特林两年的合同,这事占有绝对主动权。 只要留下来两年里可能发生很多事情,但这个当口第一不能向球员屈服,第二要搞掉那个经纪人。
不论经纪人的攻击言论真假,这给了俱乐部正当的压迫斯特林团伙气焰的机会。最好能迫使他们内部分裂。 对斯特林本人肯定是安抚的,但要说明白因为这个外行经纪人,你的利益受到损失我们没办法。
什么买家获利,红军吃亏,别胡说了。卖多少钱是小事,现在红军放手对俱乐部权威的打击才是致命的。
两年合同并没有什么乱用,真撕破脸的话韦伯斯特条款怕不怕
http://b1.hoopchina.com.cn/post/smile/icon_scared.gif
paislywu
发表于 2015-5-21 22:59:00
这确实没什么好谈的了!
莱斯特山人
发表于 2015-5-21 23:02:00
引用25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两年合同并没有什么乱用,真撕破脸的话韦伯斯特条款怕不怕
http://b1.hoopchina.com.cn/post/smile/icon_scared.gif
有胆就撕啊。
路边的野猫
发表于 2015-5-21 23:07:00
吓的我以为进了黑社会,不是废人就是断腿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于 2015-5-21 23:12:00
刚才搜FIFA转会条例时除了传说中的韦伯斯特条款还看到了这个东西
15.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
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看起来和韦伯斯特条款差不多,区别是没有体育处罚,也就是说可以加盟同国球队。
所以理论上最两败俱伤的结局就是你军废斯特林一年,然后他靠这个条款终止合同,以自由身加盟其他球队(如果故意凑场次让他不能触发则换为韦伯斯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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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别字,改一下=。=
[ 此帖被我不是萝莉控在2015-05-21 23:21修改 ]
司徒雷锋
发表于 2015-5-21 23:27:00
引用17楼 @zhangweizheng66 发表的:
所有的靠谱媒体都说斯特林的经纪人确实说过这些话,应该不是假的,他经纪人否认只是欲盖弥彰。
单这条消息本身很难判断,不过可以综合一段时间以来的传闻对比下隔壁德赫亚的情况:
德赫亚续约陷入僵局后,西班牙媒体各种儿皇梦已敲定,球员转会完全是你曼联留不住人。英格兰媒体各种高薪合同已开出皇马那边没报价,主教练公开表态全力留人大合同摆面前,球员转会完全是你德赫亚忘恩负义。
两边媒体造势的共同点是球员有可能离开,不同点在于主要责任谁承担。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是曼联想留,但球员本身在两边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还是更希望去皇马。
斯特林续约陷入僵局后,媒体各种吸烟夜店行为不端转会传言满天飞。主教练依然让场场打主力但斩钉截铁说就是不放似乎没有。
这几乎是一边倒的造势:你斯特林不好好表现净闹事想转会。现在又出这档子事,斯特林动了离开的心那是肯定的,可你要说利记一直到三月份还一心想要挽留只是情况不允许,反正我是不信的。
起个名不容易
发表于 2015-5-21 23:28:00
引用29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刚才搜FIFA转会条例时除了传说中的韦伯斯特条款还看到了这个东西
15.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
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看起来和韦伯斯特条款差不多,区别是没有体育处罚,也就是说可以加盟同国球队。
所以理论上最两败俱伤的结局就是你军废斯特林一年,然后他靠这个条款终止合同,以自由身加盟其他球队(如果故意凑场次让他不能触发则换为韦伯斯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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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别字,改一下=。=
预备队比赛也算官方比赛吗?
杰夫.范甘迪
发表于 2015-5-21 23:33:00
引用25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两年合同并没有什么乱用,真撕破脸的话韦伯斯特条款怕不怕
http://b1.hoopchina.com.cn/post/smile/icon_scared.gif
潘多拉的盒子,没有人敢打开的。知名球员成功的案例基本没有。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于 2015-5-21 23:35:00
引用31楼 @起个名不容易 发表的:
预备队比赛也算官方比赛吗?
不算,英国俱乐部预备队参加的是预备队联赛,西甲那种让二队打西乙西丙的就另当别论了
莱斯特山人
发表于 2015-5-21 23:38:00
引用29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刚才搜FIFA转会条例时除了传说中的韦伯斯特条款还看到了这个东西
15.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
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看起来和韦伯斯特条款差不多,区别是没有体育处罚,也就是说可以加盟同国球队。
所以理论上最两败俱伤的结局就是你军废斯特林一年,然后他靠这个条款终止合同,以自由身加盟其他球队(如果故意凑场次让他不能触发则换为韦伯斯特条款)
http://b1.hoopchina.com.cn/post/smile/icon_scared.gif
有错别字,改一下=。=
这种分析真无聊。
走到这一步需要球员本人的意志,但利物浦绝不会和斯特林本人闹翻。除非背后有皇马巴萨级别球队打保票,斯特林作为一心逐利的小屁孩也不可能下到这么大决心。
为什么说经纪人的攻击言论给了我们好机会?因为我们有了搁置这一切的正当理由,让斯特林看到谁在损害他的利益。就算他们来硬的,名声受损的绝不是我军。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于 2015-5-21 23:40:00
引用32楼 @杰夫.范甘迪 发表的:
潘多拉的盒子,没有人敢打开的。知名球员成功的案例基本没有。
斯特林这么做的前提是利物浦先废他一年,但是如果这个前提满足了那他走这条路是必然的了
Flora_Kop
发表于 2015-5-21 23:45:00
是该有些威严,不能被你经纪人牵着鼻子走,斯特林么都当爸了自己也好好想想怎么做才对职业生涯最有帮助,罗屌丝么一个斯特林都搞不定也换掉算了,引援也太没号召力了
brather
发表于 2015-5-21 23:58:00
引用35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斯特林这么做的前提是利物浦先废他一年,但是如果这个前提满足了那他走这条路是必然的了
废怎么可能?
不过足球世界是很现实的,对俱乐部如此,对球员也如此
另外,除了当家球星外,球员还是弱势的,至于斯特林是哪个级别,就见仁见智了
棠簇藏锋
发表于 2015-5-22 00:03:00
就这份团队的智商,巴神是斯特林同学的未来上限了。
希望能打我脸。
起个名不容易
发表于 2015-5-22 00:07:00
引用38楼 @棠簇藏锋 发表的:
就这份团队的智商,巴神是斯特林同学的未来上限了。
希望能打我脸。
拉伊奥拉和斯特林经纪人的水平差距
相当于c罗和斯特林的水平差距
edwardthy
发表于 2015-5-22 00:25:00
引用29楼 @我不是萝莉控 发表的:
刚才搜FIFA转会条例时除了传说中的韦伯斯特条款还看到了这个东西
15.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
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看起来和韦伯斯特条款差不多,区别是没有体育处罚,也就是说可以加盟同国球队。
所以理论上最两败俱伤的结局就是你军废斯特林一年,然后他靠这个条款终止合同,以自由身加盟其他球队(如果故意凑场次让他不能触发则换为韦伯斯特条款)
http://b1.hoopchina.com.cn/post/smile/icon_scared.gif
有错别字,改一下=。=
足协杯联赛杯随便替补上5~6场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