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列一下纪律委员会的处罚依据条款吧 由 conezimint 发表
对于鲁能教练和球员,依据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55条和第46条
(第55条)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 (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并处罚款至少15000元;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5场,并处罚款至少25000元。”
(第46条)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 (即加罚50%)。
对于裁判,依据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4条、第13条和第99条
第4条规定的是纪律准则的适用主体,其中包括(五)比赛官员
第13条规定的是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包括(一)警告 (黄牌)。
(二)罚令出场 (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 (馆)。
(六)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99条规定的是未列明行为:本准则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鲁能球员和教练的处罚,如果足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暴力行为,使用条款是毫无问题的
但对于裁判的处罚,我个人认为存在一点争议,那就是为何不给予罚款?
根据99条规定,裁判暴力打人这种未列明行为,纪律委员会参照第12、13、14条处罚,而第12条明确规定(三)罚款既适用于自然人(包括裁判等比赛官员)也适用于组织。
所以参照对于教练和裁判暴力行为的处罚,同样给予裁判一定的罚款是完全合情合理也符合纪律准则的,而仅停赛不罚款显然略轻了,尤其对于这位半年后就要退休的裁判,禁赛半年罚款7万(参照库卡额度减半)也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