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rpool 发表于 2017-8-17 21:21:27

天下足球网:违约金,并不是有钱任性这样简单

8月4日,法甲俱乐部巴黎圣日耳曼宣布签下巴西巨星内马尔。法甲巨人激活了内马尔合同中2.22亿欧元的违约金条款,在完成历史最高额转会的同时,也造就了足坛历史上最昂贵的一笔违约金交易。即便是前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想要赚到2.22亿欧元的话,也需要一周的时间才能拿到这笔钱。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2.22亿欧元完全是一个难以想象的数字,我们只能在燃烧流量之余感慨大巴黎“有钱、任性”。在FM游戏中,只要你掏出足够数量的违约金,对方球队就会“欣然接受你的报价”。但是从内马尔转会事件就能看出,“有钱”只是违约金转会中的基本元素,真正的违约金转会远比游戏复杂得多。

(看上去简单粗暴的违约金交易其实并不简单)
【究竟什么是“违约金”】
失去了内马尔的巴萨在西超杯较量中1-5输给了皇马,恐怕全世界最痛恨“违约金”条款的,就是如今的巴萨球迷。但是“违约金”这一事物,却恰恰是有巴萨前主席努涅斯在上世纪90年代发明,并在西甲联盟内部得以推广。《现代汉语词典》中,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在西甲联赛效力的所有球员都无一例外的在合同中拥有违约金条款。而在巴萨的队史上,有关违约金的交易也并不少。在内马尔之前,多特蒙德曾经激活了后卫巴尔特拉合同中的800万违约金。

(巴萨前队长普约尔促成了巴尔特拉的违约金交易)
FM游戏中想要激活违约金条款的话,玩家需要与对方俱乐部展开对话。但在真实世界中,违约金交易并不是在两家俱乐部之间进行,而是以球员“个人行为”的方式操作。以内马尔的转会为例,首先内马尔的律师团队通过西甲联盟向巴萨俱乐部提交了2.22亿欧元,并且终结了存放于西甲联盟的合同。在收到这2.22亿欧元之后,巴萨发布公告,表示内马尔已经与俱乐部解约,但是此时的内少并不是巴黎的人,而是一名自由球员。在度过了几个小时的“自由生涯”之后,内马尔才签约大巴黎,正式加盟法甲豪门。

(巴萨宣布内马尔离队的公告,此时的内马尔变成了自由人)
【压垮巴萨的两根稻草】
内少的转会堪称今年夏天最大的反转剧,与巴西人出走大巴黎相比,多纳鲁马续约、卢卡库被截胡等都只能是小巫见大巫。在FM游戏中,基本上只要你提出等于违约金的报价,球员就会乖乖的加入你的球队,但是现实中,足额的报价仅仅是一个开始,球员的意见远比游戏世界中重要得多。由于从提交违约金到自由身签约下家都是以球员的个人名义完成,因此球员的意愿实际上才是违约金交易的主要因素。理论上讲,在内马尔成为自由球员的几个小时中,他有权利和世界上任何一家俱乐部签约(当然现实中巴黎会对此作出一些防范手段)。

(从激活违约金条款的过程中看,内马尔在转会巴黎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促内马尔交易的另外一大因素,就是去年10月西班牙的税务改革。在2016年10月之前,经过球员手交出的违约金被看做是球员的一种收入,需要上交大量税金(马德里地区52%,巴斯克地区29%,加泰罗尼亚地区59%),这使得买方俱乐部实际要花费违约金标价的1.5倍左右。这样的代价使得在哈维-马丁内斯与蒂亚戈的交易中,虽然拜仁想要硬砸违约金,但是还是坐了下来与西甲俱乐部谈转会。如果内少转会发生在去年10月之前,大巴黎连税金一共要花掉5.4亿。但是在新的税法下,违约金不属于球员的个人收入,也无需上交之前那么多的税金。这才使得大巴黎今年夏天对于内马尔势在必得。

(在蒂亚戈的交易中,拜仁与巴萨最终以略高于违约金的价格成交)
【“违约金”?转会费!】
“违约金”这三个字在今夏转会市场上的戏份并不少,除了内马尔之外,国际米兰还用2400万的“违约金”将乌拉圭国脚贝西诺带到了米兰城。但是与一年前内马尔续约的新闻相比较,会发现一个明显的差别:在贝西诺的转会新闻中,很多外媒使用的是“release clause”一词。但是内马尔的续约新闻中,外媒则用“buyout clause”来报道。虽然很多媒体在内少转会一事上也使用了“release clause”一词,国内媒体在二人的转会上也都用“违约金”一词来描述,但是实际上“release clause”与“buyout clause”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差别。

(“release clause”与“buyout clause”,真假“违约金”)
字面来说,“buyout clause”指“买断条款”,“release clause”才是真正的“解约条款”。
与“buyout”需要球员操作不同,“release clause”的激活可以由球员进行,也可以由俱乐部进行。最常见的“release clause”就是我们在FM中经常遇到的,只要提出一份足够的报价,对方俱乐部就会允许你与球员展开谈判。这种条款通常称为“Minimum fee release clause”,意为“最低转会费”。国际米兰买来贝西诺的交易中,蓝黑军就触发了这一条款,转会费不经过球员提交,而是在俱乐部之间流转。而相对于“违约金”,即“buyout clause”这种简单的操作,“release clause”往往更加复杂,触发的条件也是千变万化。

(只要有俱乐部提供一份2400万欧元的报价,紫百合就必须允许贝西诺与之谈判)
例如,乔-阿伦当年就有一条针对于五家英超豪门的“release clause”,只要这五家之一的报价达到一定数额,那斯旺西就必须接受报价。而当年苏亚雷斯的“4000万英镑+1”事件中,乌拉圭人的确与俱乐部有一条“release clause”,但是这条条款的激活还包括“in good faith”,即“双方俱乐部达成一致”。温格的“4000万英镑+1”显然让利物浦感觉到了冒犯,双方达成一致更是天方夜谭。除了俱乐部之间的协商之外,球员也可以自行激活解约条款,老将迪福就在桑德兰降级之后激活了降级解约条款,自由转会到了伯恩茅斯。

(老将迪福选择在降级后解约离开)
【真的不想留,怎么办?】
每一年的转会窗中,都会出现不止一则某球星想要离开球队的新闻,他们的“叛逆”之举往往会遭到俱乐部的强硬对待。库蒂尼奥被利物浦移出了欧冠大名单,O-登贝莱则被多特无限期停赛停训。不少球迷都表示为了维护俱乐部的权威,不惜将这两位球星放在看台上直到合同结束。这种想法看起来非常“过瘾”,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则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保护球员权益,即便合同中没有违约金,也没有最低转会费等解约条款,国际足联还允许球员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提前结束自己的合同——“韦伯斯特条款”。

(球员在俱乐部面前往往是弱势一方,韦伯斯特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球员)
2005年7月,国际足联转会条例第17条正式开始实行。该条例规定,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球员28岁之前签下的合同可以在3年保护期之后买断,让自己成为自由身。如果签约时球员年龄在28岁以上,保护期缩短为2年,买断费用是球员剩余时间的薪水总和。除此之外,球员不得在12个月内签约同一国家的俱乐部,想要使用这一权利的球员还必须在该赛季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的15天前发表离队声明。这一条款在2006年被苏格兰球员韦伯斯特第一次使用,因此得名韦伯斯特条款。

(由于“短信门”发生在赛季结束之后,科斯塔并不具备使用韦伯斯特条款的条件)
掏出几年工资就能搞定谈判桌上的对手,韦伯斯特条款堪称转会中的“核武器”。但是11年过去了,动用韦伯斯特条款者寥寥——就像在二战之后的几百次战争中,从未有人投出过核弹一样。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一条款给卖方俱乐部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鼓动球员使用这一条款的俱乐部会遭到其他俱乐部的抵制;这一条款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契约精神,对球员与新东家的形象都是巨大伤害。因此,这个“核武器”多数情况下是转会大战中的威慑手段,例如在法布雷加斯转会巴萨时,加泰媒体就用韦伯斯特条款计算了一番,发现小法买断合同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比巴萨的报价还要低,借此逼迫枪手放人。

(“韦伯斯特条款”更多是一种谈判桌上的筹码)
【防火墙,还是催命符?】
上世纪90年代,努涅斯发明违约金条款的一大目的就是在队中球星与外界诱惑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用一个远远超过球员实际价值的价格作为转会谈判中的杀手锏。20多年来,违约金与节约条款的确帮助不少球队留住了自己的当家球星,那不勒斯在续约默滕斯时就加入了针对中超的高额最低转会费,防止中国土豪挖走自己的重要射手。即便这道“防火墙”被豪门所突破,俱乐部还能拿到一笔不菲的“培养费”用以买进替身,例如在卖掉贝西诺之后,佛罗伦萨立刻从都灵买来了意大利U21国脚贝纳西。

(贝西诺在《转会市场》上身价1300万,紫百合实际上并没有吃亏)
但是随着转会市场通货膨胀愈演愈烈,违约金的负面影响也逐渐体现。违约金条款让球员可以无视俱乐部的想法,直接绕过俱乐部完成交易。法国中场孔多比亚曾经越过塞维利亚俱乐部,直接去西甲联盟缴纳2000万赎身费,转会至摩纳哥。在内马尔转会事件中,巴萨上下都尝试留住巴西人,但是他们的努力在2.22亿的解约金面前全部化为乌有。随着转会市场进入“2亿时代”,过去的一些规则与共识即将全面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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