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特的烦恼 发表于 2017-1-22 20:34:30

我就是裁判:擦地头球为哪般?

北京时间1月22日凌晨,南特在法甲联赛中主场对阵巴黎圣日耳曼。

在上半场比赛第29分钟,大巴黎维拉蒂独自控球,在没有任何对方球员逼抢的情况下,他趴倒在地用头把球顶给了门将特拉普。

眼见裁判冲了过来,他赶紧示意守门员将球踢还给他。虽然迟疑了几秒,主裁判的哨声还是响了,维拉蒂被出示黄牌,而南特也得到了一个罚球区边的间接任意球。

那么维拉蒂为什么有这么奇怪的举动?主裁判又为何出示黄牌呢?

事情的起因……是二十多年那届沉闷的世界杯足球赛。

如果你有时间回看那时候的整场比赛,后卫和门将之间的频繁配合恐怕是和当今足球最显眼的不同之处。

为了制裁这种杀时间的做法,1994年世界杯之后国际足球理事会在守门员和回传球之间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成为近30年疗效最显著的规则改动之一。

正文只有一句,出现在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之中。“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4种特有的犯规方式之一,要判罚间接任意球。短短的一句话,内涵其实挺丰富。

何为故意?如果球是打在你的小腿上弹往门将的方向,这不是故意。如果你本来想解围,结果踢呲了去了守门员那边,这也不是故意。

何为踢?用膝盖以下的部位处理球,叫做踢。

那么空子来了。本来是地滚球,我就故意挑起来用头呗。那不就是故意顶,而非故意踢了吗?

随即,理事会表态了。正文没有修改,而是在第12章最后增加了一条理事会决议:

“根据规则第12章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主裁判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故意耍花招,则是非体育行为,他将被黄牌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后面还补充了一句:“发生这种情况,与随后守门员是否用手无关,这主要是该队员的行为企图绕过规则第12章的条文和精神,因而造成犯规。”

后来随着规则结构的调整,这些话又和其他非体育行为放到了一起,但意思变化不大。

所以,虽然巴黎圣日耳曼的守门员并没有用手接维拉蒂的“头球”,但犯规已经形成。

好了,已经很清楚了。而且既然规则已经写得这么清楚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几乎看不到判例了。所以,当值主裁判在第一时间就跑了过去,却没有鸣哨。

我猜测,他只知道这样的球守门员不可以用手接,但一旦没接该不该处理却有点含糊,而后得到了团队成员的耳麦提醒。这样的冷门规则,连裁判操作起来都不太熟练,确实需要时不时有人挺身而出,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温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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